第一条为规范在校生请假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学生请假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部门负总责。

  

第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者超过请假期限者,视为旷课。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四条学生请假3天(含3天、中间若跨越节假日也含在内)以内由辅导员审批,请假410天(含10天、中间若跨越节假日也含在内),由所在学院领导审批;请假1120天(含20天、中间若跨越节假日也含在内),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学生工作部门领导审批;请假2130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请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五条由学校组织的、两个以上学院学生参加的校内外非教学活动(含各种竞赛活动),必须经主管校领导(负责组织该活动的部门)审批才能准予学生请假;具体请假方式为: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给学生提供有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的证明(或证明复印件),作为学生提交给任课教师的请假凭证并同时抄送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

  

第六条学生周一至周五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开学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学校的需要向辅导员请假;学生周六和周日离开学校要告知所在班级班长,并保证联系方式的有效和畅通;所有学生如周六、周日离开珠海市需经辅导员批准备案。

  

第七条学生在校外参加集体实习时(含各学院规定的学生实习期),离校时应到各学院辅导员处办理离校学生登记。在实习期间学生请假必须经带队教师或实习指导老师同意,特殊情况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八条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在正式的请假单(或证明)上标明请假原因、请假人以及请假的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批准人。无极特殊情况,所有请假单必须在请假前开具,不得事后补开。

  

第九条因病请假者,在校期间需出示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诊断书;开学前因病请假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第十条考试期间及节假日前后一般不受理传真、电话等方式的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的教学活动以及学院组织的其他活动无故缺席者,每缺席一天按旷课5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学生旷课超过10学时和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由所在学院上报学生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应予休学。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生请假传真申请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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